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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长高强: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26 沈阳今报

  

卫生部部长高强: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卫生部部长高强: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几百元一瓶点滴有多少人能承受。(资料图片)

  

卫生部部长高强: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医药代表自曝医药价格上涨流程图

  

卫生部部长高强: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昨天在京召开,会议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

  高强指出,医药购销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加剧看病难

  高强指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高强指出,要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讲,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在医疗卫生行业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要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四要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

  [铁腕治理]

  只要涉嫌一查到底

  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强调,在查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二是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坚决查处,特别是中国各级卫生部门将组建专门机构治理商业贿赂。

  卫生部部长高强强调,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卫生部门一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

  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

  [马上评论]

  打击商业贿赂,先要打破潜规则

  □覃匡龙

  目前,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导游拉客有“提成”、药品购销有“回扣”、物品采购有“手续费”,只要是有项目,有关人员就能拿到价值不菲的“好处费”……可以说,商业贿赂在我国已成为某些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最近媒体曝光的一件事很有代表性,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2004年底以实名举报方式揭开了当地医疗机构部分领导和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盖子。然而,在同事们眼中,他成了一个“异类”。院里唯一支持他举报行为的一名科室主任,被无缘无故地免掉职务。更滑稽的是,在医院里凡是姓肖的职工,都受到了牵连。无奈之下,肖启伟办了提前退休手续,远离家乡到外地打工。肖启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语出惊人:“我这个‘举报分子’离开医院后,大家可以更放心地搞回扣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触动潜规则而被某些利益团体所不容的例子。

  我以为,打击商业贿赂,首先需要打破潜规则。靠什么打破?靠法治的“显规则”。首先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其次要完善有关制度和法律。最后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彻底打破某些人的侥幸幻想。

  商业贿赂借助潜规则的幌子肆虐已久,现在是到了该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案例点击

  治理先斩医疗回扣

  卫生部公布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五大重点

  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指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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