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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六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30 石狮日报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劳动合同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征求意见中,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为此,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表示异议,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就此有人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他们表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许多人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到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可少给职工交保险,而且如果按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企业也可以省一大笔钱。为此,他们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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