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私自改房当门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1:47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马新】租房者没有经过房东允许私自将租用的普通居民房屋改造成商业门脸,用于经营汽车用品批发业务,房东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2万元。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房东的前两项诉讼请求。 房东胡某起诉称,2004年8月,胡某和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胡某自
高某辩称他承租原告房屋用于汽车装饰用品的经营,将房屋结构和设施改变,均已经过胡某的同意认可,并非被告擅自行为。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拖欠房屋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显然构成违约行为。故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决被告将承租的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供热费5500余元。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