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前买车只能上商业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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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4:11 法制晚报 | |||||||||
机动车强制险条例昨日颁布7月实施规定频繁肇事付高额保费记者今日获悉
保险公司:强制险保额不超10万元特快追踪:北京违章信息库随条例实施启动
本报讯(记者蔡航)昨天,国务院下发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今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保监局及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到7月1日前,新车主投保、老车主续保“三者险”, 只能选择“商业险”。 强制险保额不会超10万元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平安、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大多都表示正在紧急商议条例出台后的相关处理事宜。但因为“强 制险”的费率、责任限额、核保系统等具体细则保监会还没有下发正式文件,所以很多情况都还是未知数。 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个人车险核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目前是不能卖“强制险”的,因 为保费、保额、保单格式等都没有确定。但该负责人透露,虽然保额目前还未正式确定,但肯定不会超过10万元。 7月1日前 只能购买商业险 上午10时,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强制险”到7月1日时才能正式推出,目前到7月1 日前,买车的新车主投保以及原来保险到期的旧车主续保只能是“商业三者险”,其间原有的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北京保监局产险处助理处长卢勇向记者明确表示,7月1日前车主投保的三者险只能是“商业三者险”。但是,根据 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 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特快追踪 北京违章信息库7月服务强制险 本报讯(记者蔡航白冰)今天上午,市交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机动车强制险出台后,为了配合费率浮动与交通违 章挂钩的规定,交管部门将与北京市保监局合作,建立“驾驶员行为记录”的平台。 北京市保监局产险处处长助理卢勇则表示,北京目前的“强制险信息库”已搭建完成,将会在7月1日条例实施同时 正式启动。 该平台将定期把车辆以及驾驶员的违章记录提供给保监局,再由保监局提供给各家保险公司。 建成的信息库包括两大方面的信息内容,一是交管部门掌握的车主交通事故、违章等信息,另一部分是各保险公司掌 握的车主承保、出险理赔信息。 交管局负责人表示,以前的机动车保险都是商业保险,有“反悔期”。很多机动车车主投保了车险后,在“反悔期” 内又将保险退掉,这就给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很多难题。现在强制险出台后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机动车强制险”重要规定 关键词规定内容投保对象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未投保的车主,将受到重罚。保险费 率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负担高额保费。费用垫付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 向致害人追偿。 基金救助抢救费用超过强制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该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拒保处罚保险公司如拒保,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名词解释 机动车强制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投保注意 重要信息如实告知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具体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 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 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