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贩花炮 今天判刑第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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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4:33 法制晚报 | |||||||||
偷运5000余箱烟花爆竹到京想“挣钱在北京买套房子”小贩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9万元为13年来首个领刑人
本报讯(记者付中)为了在“禁改限”的头一年狠捞一笔,小贩王长征私自从河北等地偷运5000余箱烟花爆竹到 京欲销售。今天上午,大兴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长征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9万元。 据法官介绍,王长征是北京自“禁放烟花爆竹”到“禁改限”的13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而被定罪判刑 的人。 2005年11月,山东来京小贩王长征在得到北京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消息后,立即雇佣10名工人,先后 从河北等地购买了5000余箱、总价值近19万元的烟花爆竹,偷远到大兴区西红门,准备春节期间在城区销售牟利。 2005年1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会同大兴警方迅速出击,当场查获“七彩献花 雷”、“迎宾礼炮”等各类烟花爆竹5032箱,将王长征等人全部抓获。 据了解,被查获的烟花爆竹足足装满了七八十辆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由于在搬运非法烟花爆竹时,有大量市民围观 ,为避免发生意外,大批防暴警察奉命赶赴现场维持秩序。 在庭审现场,王长征告诉法官,自己只偷偷卖出了价值1000多元钱的花炮,而且“最后一算还亏了三块钱”。王 长征称:“这次我投资了将近19万进去,本想提前卖,多挣些钱在北京买套房子,没想到全赔进去了!”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王长征在未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且情节严重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链接 1993年12月1日起北京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全面禁放。 2005年春节前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居住在城八区五环以外地区的居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五环内地区禁止燃放 。 2005年9月 “禁改限”审议通过。五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 每日的7时至24时可燃放,其余时间禁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