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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00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

  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问:《若干意见》是一部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全面系

  统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出台这一文件有

  何重大意义?

  答: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

  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

  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

  重大贡献。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

  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今后时期,

  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

  中来,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必将

  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

  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

  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现实情况

  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培训就业、

  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

  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

  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

  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

  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

  略任务。

  去年以来,根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国务院研究

  室牵头组织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农民工问题开

  展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

  意见》。《若干意见》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

  政策措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

  实好《若干意见》,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

  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对于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怎样理解《若干意见》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若干意见》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

  最主要的是“三个坚持”和“三个建立”。“三个坚持”,

  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

  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

  工利益的问题。“三个建立”,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

  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

  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

  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和实现“三个

  建立”,才能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

  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

  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

  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

  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

  这40个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公平对待,

  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看待,使他们享有平

  等待遇和权益。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具体体现。合理引导,就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

  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和县域经济,着力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

  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

  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

  问:农民工工资偏低而且经常被拖欠是当前很突出的

  问题,《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

  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必须首先下大力气加以

  解决。《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

  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

  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等方面,都提出

  了明确要求。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

  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

  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

  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

  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

  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

  导和监督。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若干意见》

  还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农民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

  《若干意见》采取哪些举措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答: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一

  个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

  的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已经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得到

  很好的执行。针对当前职业安全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

  《若干意见》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责任。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

  及标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

  责。二是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

  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履

  行告知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

  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农

  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提出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

  持证上岗。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

  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五是对切实保护女工和未

  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严格要求。

  问: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职业技能不高,许多地方

  就业服务和培训满足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若

  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农民外出务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找工作,而技

  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若

  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

  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

  就业机会和服务。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

  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

  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

  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依法规范职业中介、

  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

  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

  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包括实

  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

  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的政策等。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

  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若干意见》还强调大力发展

  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并提出相应措施。

  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

  各方面都关注的问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

  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怎

  样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

  这个问题。《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

  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

  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

  这个思路,《若干意见》强调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

  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

  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

  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

  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

  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

  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养老保

  障,《若干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

  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

  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

  积极探索。

  问: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若干意见》

  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

  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

  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

  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

  民工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解

  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但在不少地方“两为主”并没有

  得到很好落实。《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

  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

  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

  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

  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

  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

  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

  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

  会引发农民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

  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

  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

  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

  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

  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若

  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

  女的教育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

  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

  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

  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十

  分重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

  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

  会稳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

  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若干意见》

  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

  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

  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

  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

  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

  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

  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问:《若干意见》为什么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

  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全国已

  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浙

  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

  在当地转移就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

  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

  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

  贫富悬殊的现象。因此,《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乡

  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容量;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

  机会;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利于促进农民

  就业和增收,也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提高

  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

  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落实这些措施,必将促进农村劳动力

  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问:《若干意见》在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上

  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

  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

  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而且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

  化水平和城市文明进步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

  素质。《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

  要地位,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的同时,还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和

  社会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引导农民工学会利

  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和社会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

  的生活方式。《若干意见》还强调广大农民工努力适应城

  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

  履行应尽义务。这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农民工

  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和新型的城市居民的必然要求。

  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

  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

  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

  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

  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

  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

  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

  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

  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

  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

  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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