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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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也可获经济补偿
■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肇事逃逸由救助基金垫付伤者抢救费用 ■安全驾驶者可享受逐年优惠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称第三者险不会消失可同时买 本报今天消息昨夜今晨,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通事故强制险)将正式开步走。 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日前就《条例》内容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本报今天也采访了广东省、广州市的保险业界人士,就这一《条例》进行翔实解读。 本栏文字据新华社、本报记者李青 对受害人:无过错要赔,故意行为不赔 与之前实行的第三者强制商业保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其最突出的亮点体现在“以人为本”。 根据《条例》,保险责任限额的第四项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意味着,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令保险公司颇感欣喜的是,对于争议已久的“受害人故意行为”,《条例》作出定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接通知须立即垫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条例》同时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完成垫付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规定,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救助基金:超出责任限额由基金垫付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保险公司指出,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一大亮点。但救助基金的设立不会另行增加车主负担。根据《条例》,救助基金的来源则包括五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上图:保险公司今后将垫付事故抢救费用新华社发 对驾驶人:不违章受益肇事多交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 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不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保险费用:单独核算不盈利也不亏损 广州市内保险公司今早表示,交通事故强制险在费率厘定上,采取“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这一点与业界预期没有变化。 《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强制性质:第三者保险期满应当转投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链接:第三者险不会消失 交通事故强制险在保障范围上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基本相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交通事故强制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未投保机动车不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的做法具有法律效力。而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险本质上是商业保险的一个产品,虽然管理部门对未购买第三者险的机动车不予上牌,但这种做法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预计,交通事故强制险出台后,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险不会停卖。“交通事故强制险有相应责任限额,车主如果觉得限额保障不够,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险加高保障”,一保险公司车险经理今早分析。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