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交规进入二审 无责任驾驶人赔偿最高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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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5:5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3月29日消息(记者章恒)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昨天进入了二审,委员们关注8大焦点。如审议通过,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版新交规有如下规定:自行车可以不再上牌;行人负有全责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最高赔款不超过5万元;3000元以下的小额物损,可以不经交警责任认定,直接向保险公
草案规定: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20%。竞价的号牌应当公示,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由自行车销售单位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到公安机关备案。 草案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限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最高时速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80公里。 草案规定:持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不到12分),可以主动申请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每次学习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减少其累积记分两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草案增加: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规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需要救治的交通事故伤员,对无法救治的伤员应当作必要的处置后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有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草案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