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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挂钩车主驾驶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6:18 深圳晚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费率挂钩车主驾驶记录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3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直至降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条例》还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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