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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农民进城务工禁收其承包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6:18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田雨)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外出打工,家里的承包地怎么办?《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
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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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称谓经研讨确定

  据新华社电中国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3月28日表示,《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首先,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其次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再者这一称谓已约定俗成,比较准确、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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