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各煤炭局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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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6:35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3月29日电(记者古文洪)我国第二大产煤城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日前开始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工作制度:县(市、区)煤炭局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地方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2次。执行下井工作的情况,将和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等挂钩。 据平顶山市煤炭局介绍, 这项安全新规还要求,煤炭局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和
按照要求,各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煤矿如果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煤矿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矿长、区队长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