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公布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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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7: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九日电(朱明飞)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极发挥遏制贿赂犯罪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可供查询的范围为: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
依此,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受理查询的检察机关应当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对于可以查询到的内容,依照《暂行规定》,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一是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是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是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同时,该《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