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向煤矿收取风险抵押金作为抢险救灾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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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17: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贵阳3月29日消息(记者孟海、实习记者王佳) 从贵州省安监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应按照核定(设计)的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存储风险抵押金。标准为:年产3万吨的存储80万元;年产6万吨的存储150万元;年产9万吨的存储200万元;年产15万吨的存储25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