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文团伙涉黑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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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3:40 重庆时报 | |||||||||
涉黑团伙常在九龙坡一酒廊当“黑保安”及垄断夜市摊生意 另6被告分被判8年~18年不等徒刑 本报讯 3月29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文团伙涉黑一案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刑,主犯李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
市一中院审查查明,2004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文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波、刘军、蒋文岭、李小芬、周明军、杜万春以及李勇、任昭义、邹禾、陈向阳(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在九龙坡区等地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订立组织纪律,安排成员集中住宿等形式,加强领导和控制。为壮大组织实力,采取在九龙坡区前进支路“某某酒廊”充当“黑保安”及垄断夜市摊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持刀故意杀死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且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