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四次险些丢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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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2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三亚3月29日电 (记者徐珊珊)今天上午,李女士(见下图,张杰摄)状告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人身损害纠纷案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胸部恢复原状,同时双倍返还手术费、医疗费并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0万元。
4次隆胸手术均告失败 李女士在诉状中称,自己于2004年11月3日到被告处进行医疗诊治。经过诊断,医生孙政广认定李女士为乳房下垂,并建议其进行乳房提升的隆胸术。在做了术前检查后,孙政广于当天为李女士进行手术。 去年3月6日,经过第1次手术的李女士的右侧乳房出现包膜挛缩。在孙政广的建议下,又对李女士进行第2次全麻手术。 去年5月20日下午,孙政广又一次为李女士做了全麻手术。去年5月26日上午,李女士到医院做拆线手术过程中,发现手术刀口没有愈合,孙政广又为李女士进行缝合手术。 手术后,李女士感觉右侧乳房出现非常严重的烧灼感,全身开始颤抖、脉搏一直在减弱,并随后出现昏迷。李女士的侄女看到情况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从妇幼保健院将李女士接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原告:索赔140万元 李女士称,自己在手术后才得知,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和孙政广都没有进行医疗美容的资格。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违法经营和欺骗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胸部恢复原状,并双倍返还手术医疗费和赔偿李女士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0万元人民币。 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认为,李女士并未通过正常渠道在医院挂号办理看病手续,也未向医院交纳做美容手术的住院费和治疗手术费。李女士的美容手术是通过私人关系由孙政广实行并由孙个人收取其费用的。李女士与医院之间并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具备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而不包括非卫生技术人员,孙政广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不应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 另外,由于当事人孙政广已涉嫌非法行医,三亚公安局已经正式受理本案。即使是医院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话,也应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进行。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希望双方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