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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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8:23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3月29日讯 朱明飞 记者杜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一规定向社会各界明确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可供查询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五大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四类案件的档案。
暂行规定共有9条内容,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查询申请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检察机关受理查询时,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暂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行贿犯罪记录三项内容:(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宣布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