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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活严重困难者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15:5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从4月1日起,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解燃眉之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从4月1日起发生变化,新增加了五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贷款期限最长限定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据透露,北京市新制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
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条件有了较大变化。在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中,增加了五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即: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了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以提取,而此前这一比例并没有明确。在贷款条件方面,新规定比以前要求更高了。按照原来的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就可以申请贷款,而新规定则规定,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新办法同时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

住房贷款的,除了贷款购买
经济适用房
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只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但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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