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3次过错从重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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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1:04 华夏时报 | |||||||||
《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将实施累计3次过错从重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李雪报道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昨天表示,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海关工作人员,将视情节及造成损害程度,承担行政处分。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将被从重追究执法责任。
4月1日起,《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开始实施,明确了海关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纠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有关要求。 龚正表示,中国各级海关部门将通过执法监察、内部督察审计、常规或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当事人可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