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出台 冠名“双语”须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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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1:4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天获悉,由我省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物价等七部门联合制订的《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并从5月1日起执行。今后,我省民办幼儿园名称,未经认可,不得借“双语”、“艺术”等词语忽悠家长。 据了解,本办法在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管理与监督、园长与师资队伍、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均一一作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孙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