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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7: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制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是一件大事,最终应该由谁决定?已组织实施的事项,如果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该如何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
定》将对此作出回答。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规定(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保护公民的措施

  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规定(草案)》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撤销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撤销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此外,下列事项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以及其他事项。

  已实施的事项

  侵犯公民权利要提请讨论

  《规定(草案)》规定: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事项,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但主任会议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要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规定(草案)》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咨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讨论后可以作出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决定;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规定(草案)》还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

  本报记者 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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