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中介参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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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7:1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财产价格认定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昨天,《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当前较乱的价格鉴证秩序进行严格规范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参与价格鉴证。 记者了解到,现在江苏的各类评估机构较多,一些不具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质和
此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政府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对于民事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草案规定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按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也可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