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潮线起100至200米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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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7:2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3月30日讯 (记者邱大军)今天闭会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进行保护。《决定》共16条。 《决定》明确规定,为保护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防治台风、海啸、暴潮、海岸塌陷、海水倒灌等自然灾害,自平均大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
《决定》同时明确,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出让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不得出让。 《决定》还规定,在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建设广告牌、商业招牌、报刊零售亭、室外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纳入规划统一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决定》所指重点景区,包括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具有较高游览、观赏、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的地域、海域。沿海重点区域包括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沿海岸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港区,以及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沿海区域。 相关链接 1996年出台的林业部关于《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200米;在泥岸地段,从红树林或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使林带宽度不少于100米,划定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沿海防护林地。不得将沿海防护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大军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