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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今年首起团伙涉黑案件主犯李文因犯三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24 检察日报

  本报重庆3月30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顾彭) 3月29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李文团伙涉黑案(本报1月6日二版曾作报道),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李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八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据悉,此案是中央政法委今年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整治斗争以来,重庆市判处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以来,李文先后纠集刘波、刘军、蒋文岭、李小芬、周明军、杜万春以及李勇、任昭义、邹禾、陈向阳(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在该市九龙坡区等地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壮大组织实力,他们采取在九龙坡区前进支路一酒廊充当“黑保安”及垄断夜市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

  李文一伙先后在九龙坡区、渝北区等地的部分娱乐场所、楼盘工地进行滋事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去年四五月份,因与他人为琐事产生纠纷,李文等人通过实施有组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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