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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 三类人员可享财政贴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8:58 河北日报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有效证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报讯(通讯员靳艳丽记者蔡计锁)笔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委、财政等20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在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政策扶持、实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等方面协力推进,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再就业。

  《通知》提出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对拒不落实免收费政策的,由监察部门查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通知》提出,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凡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

  《通知》特别指出,为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创造宽松环境。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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