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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当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01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张毅)记者30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海关工作人员如果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将被从重追究执法责任。

  4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海关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纠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有关要求。

  规定要求各级海关部门应注意通过执法监察、内部督察审计、常规或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经审查确定为执法过错行为的,海关将依法予以纠正。而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海关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及造成损害的程度,承担行政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在29日召开的全国海关贯彻行政执法责任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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