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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明起实施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应保持风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24 云南日报

  

一批新法规明起实施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应保持风貌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抗震设防管理更显现出重要性。 记者刘普礼 摄)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因电力监管违法受损有权要求赔偿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电力监管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实施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投诉人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自行和解可撤回投诉

  《规定》注明:对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撤回投诉。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5种情形可撤销认定

  《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办法》中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6种活动应通过资质认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5种情形可撤销认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违反认定程序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对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作出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作出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的决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城市总规划报审之前要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指出,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同时,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办法》有四大转变

  新《办法》有4个大的转变:一是实现组织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转变为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二是重点内容从突出增长速度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确定科学建设标准转变,从侧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转变。三是范围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转变。四是实现城市规划技术属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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