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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将各有其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44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小型水利工程牵涉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但当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日前,省水利厅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负责人。

  改革重在明确产权

  根据规定,小型水利工程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乡(镇)、村供水工程;山区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农水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长期以来,小型水利工程因为产权所有者不明,管理责任不落实从而导致管理不善,人为破坏严重,一部分水利资产闲置甚至报废。因此,此次改革主要目标是明晰所有权,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此次改革明确,对于那些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要按照以下原则界定产权:现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界定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改革形式因地制宜

  据介绍,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主要采取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改革要因地制宜。小水电、机电井、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要作为改革重点,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转让给群众。但同时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改革使农民得实惠

  此次改革,将对受益农民产生深远影响。农水处负责人指出,首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有原则可依。明确了产权,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也势必会落到实处。其次,群众参与权提高,保护了农民利益。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改革,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制定和报批改革方案。现由乡(镇)、村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需通过民主决策,经2/3以上受益户同意。同时,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必须公开。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此外,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拥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起保证水利工程安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等义务。(本报记者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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