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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限10日内自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55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人民政府29日发布了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如果已经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的,比如工商执照等等,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过程中,抗拒、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补偿、复建问题,通告中明确规定,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清理并平整场地。各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拆除后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理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对监督管理不力或袒护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杨诚刚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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