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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公积金新规4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0: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从4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限定到借款人70周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解燃眉之急。

  适用人群包括本市中直、国管、铁路各系统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了新制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将从4月1日开始实施。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条件方面有了较大变化。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李持缨介绍说,新出台的办法综合了3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公积金管理的实践总结,适用人群还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是一套统一的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生活保障

  在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中,增加了五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即: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了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以提取,而此前这一比例并没有明确。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增加这五种情况,还是为了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把钱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主管部门加强公积金风险管理

  在贷款条件方面,新规定比以前要求更高了。按照原来的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就可以申请贷款,而新规定则规定,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上述变化则体现了管理部门对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

  新办法同时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除了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只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但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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