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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电邮诽谤职员 经理被罚道歉半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1:15 汉网

  据新华社电 日前,广州市首宗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由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经理除赔偿原告员工精神抚慰金外,还被强制在公司内部网络上发赔礼道歉电子邮件,道歉邮件在网络中须保留15天。

  原告刘某是广州一家公司的员工,被告陈某是该公司的经理。2004年6月,刘某收到同事转发给她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原件的发件人为被告,发送对象为全体员工,在信中被
告直接点名地描述刘某“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等。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这篇文章已构成对刘的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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