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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一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2:1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为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限期拆除本市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
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清理并平整场地。

  四、各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拆除后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理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对监督管理不力或袒护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七、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过程中,抗拒、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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