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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网络小偷”终审被判盗窃罪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4:30 今晚报

  新华社广州3月31日电(记者肖文峰)广东省首宗

  公诉虚拟财产被盗案日前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网络小

  偷”颜亿凡因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

  备”,被终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

  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

  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

  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游戏“装备”被出

  售,也有一部分游戏玩家被人以出售其“装备”的方式勒

  索,经初步估算,游戏玩家损失金额约为1500元。

  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

  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

  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

  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

  30多张。于是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

  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

  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

  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

  “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很快,颜亿凡被

  警方抓获归案。

  去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亿

  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考虑到颜亿凡

  犯罪性质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没有判处其有期

  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颜亿凡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称,本案涉及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

  产属性,不应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

  判,宣告其无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拥有

  的“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是网

  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

  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

  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

  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

  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

  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这一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等权利,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

  财产也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

  法院认为,上诉人颜亿凡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

  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

  网易公司骗得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

  账号,从而窃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数额较大,其行为确

  已构成盗窃罪。广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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