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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租车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2:32 舜网-济南时报

  《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法规如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公平竞争,又怎样保护其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人。

  问:法规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法规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促进市场开放,维护公平竞争。法规对公司经营和个体经营这两种主要模式的市场准入条件做了规定,只要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都可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只要是合法经营,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益。法规对涉及驾驶员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查体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确定承包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承包费指导标准的3%。

  规定还充分考虑到驾乘双方利益、权益的维护,对驾驶员及乘客到警务工作站(点)登记,规定除夜间驶离市区或到偏僻地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外,其他时间也可办理,乘客也要配合驾驶员一并登记。女驾驶员在乘客要求到偏远地区的情况下,可以拒载。

  三、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方面,对在一定年限内投诉率高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规定一律不得再次进入市场。

  四、强化政府的行政服务功能。法规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规划建设出租汽车运营场(站)等。

  问:法规规定了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否意味着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还需要重新“洗牌”?

  答:不存在重新“洗牌”的问题。对在法规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应当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的,则应退出市场。(见习记者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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