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警方首次对发骚扰短信者予以拘留处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2:44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 百家湖 记者 田雪亭)3月3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公安分局以“发送短信干扰正常生活”,对该区谷里街道石某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据悉,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宁警方首次对乱发骚扰短信者予以拘留处罚。 3月24日,江宁公安分局东善桥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李女士报警,称有一号码为13405861×××的手机从3月初以来,多次向其发送“我爱你,我想你”等内容的短信,因为觉得
接到报警后,东善桥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于3月30日在谷里街道一工地上抓获了违法人员石某。经查,石某20年前曾与李女士谈过对象,双方相处过很短的时间,后李女士发现石某有喝酒的嗜好,并且经常酒后滋事,便与石某分手了,后来一直没有联系。今年2月底的一天,石某偶遇李女士的哥哥,获知了李女士的手机号码。3月初的一天晚上,石某酒后无聊,便发了短信给李女士,但并没有告诉李女士他是谁。之后,又连续十余天发了同样内容的短信。 据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石某做出了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李女士的丈夫在获悉真实情况后,也与妻子冰释前嫌。 【新闻链接】 南京市溧水县居民张某与同村居民杨某的妻子有染,杨某发现后,其妻表示悔过。然而,张某竟接连给杨某发淫秽、侮辱短信。近日,张某被溧水警方拘留4天。《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张某是南京首个因发骚扰短信被拘留的市民。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