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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见义勇为者负伤医院必须无条件抢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3:57 重庆晨报

  本报讯 据华西都市报3月31日消息记者3月30日获悉,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证作出了诸多明确规定。

  救治为鼓励和提倡向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草案提出,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各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优先妥善安置,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用人单位优先招收、聘用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近亲属就业。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等,由加害的违法犯罪人员或其监护人承担。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其监护人无法承担的部分,负伤人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解决;负伤人员无工作单位或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负伤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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