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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业不会重新“洗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8:45 大众网-生活日报

  管理者、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更加理顺,弱势群体得到了充分关怀,服务质量高低将成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决定因素。

  生活日报3月31日讯(记者彭德秋通讯员常宁)备受关注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新法正式获准实施。昨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45号公告,正式公布了《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新法的立法背景和实施后客运出租车市场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变革,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人今天作出了权威解释,认为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后,省城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不存在重新“洗牌”的问题。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已成为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省城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从无到有,逐步走向了相对稳定和规范的轨道。但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人介绍,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行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有关利益诉求需要得到调整、规范;行业的服务水平还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缺乏长效有力的手段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实施,市人大常委会30日公布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都已得到了充分规范和解决,管理者、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合理调整,弱势群体得到了充分关怀,各类市场主体和乘客的权利义务得到了科学设定,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譬如,目前,在省城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中存在着公司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主要模式。在法规中,对出租汽车市场经营主体不搞统一模式,只要符合法规规定资质条件的,都可取得进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资格;只要是合法经营,都应得到政府良好的服务,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切实保障。

  各方尤为关注的是,法规规定了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还需要重新“洗牌”?

  对于这一热点和焦点问题,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人今天郑重表示,这“不存在重新‘洗牌’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说,对在法规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政许可继续有效,这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但是,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应当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的,则应退出市场,逐步建立起以服务质量高低为决定条件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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