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余振东有自首情节昨日被判十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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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9: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江门3月31日电 (吴刚) 今天,备受关注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余振东被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退赔受害单位和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余振东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余振东案发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能自愿选择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最后确认余振东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6777万元,港币1.27亿多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1.24亿多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余振东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