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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确立新制度预防抓不好,“一把手”责任难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9:05 检察日报

  本报南京3月31日电(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袁陵) 今天下午,由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规定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的制度,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了解,在此之前的2005年11月29日,该省检察院已将《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一次审议之后,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
会意见。引人注目的修改亮点是,社会颇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跑官要官”与资金分配问题被纳入进去。

  《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同时新增第三十条规定指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条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一把手”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据了解,《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跑官要官”纳入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增加的第十七条规定:借招聘、录取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应纳入预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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