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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9:19 青年时报

  时报讯 今天开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不仅规定了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等重要经济水产鱼种,也对外来水生物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后无论养殖,还是销售都要纳入严格管理。

  渔业现状:船多海小鱼少

  2005年,我省水产品总产量已达483万吨,渔业产出390亿元,水产品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0%左右,渔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早在1989年1月,我省就制定了《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同时,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实施,使我省30%的传统外海作业渔场全部丧失,25%受到严格限制,每年产量减少45万吨。

  而过度捕捞,加上沿海和内陆水域污染严重等原因,导致我省“船多、海小、鱼少”的渔业现状。

  2005年11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有的捕捞方式是禁止的

  水生动植物种类、数量近年来逐年减少。为此,《条例》对捕捞作业网具、作业方式和野生水生动植物种类保护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渔具。同时,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鳗鲡、对虾

  为了保护有限的种类资源,《条例》特别强调,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如因特殊原因,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数量捕捞。

  外来生物不能随便销售

  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省个别地方也盲目引进“食人鲳”等水生物种,对我省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物种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条例》特别增加了针对水生外来物种的条款。

  《条例》规定,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并且特别强调,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如若违反,则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纵深

  以后卖香辣小龙虾可能要罚款

  其实我们身边有很多水生外来物种,比如小龙虾、巴西龟等。这个《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这些物种会立即从我们眼前消失。

  因为,《条例》实施要依照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上了这个名单的物种,无论养殖还是经营,都将受处罚。而这个名录,目前农业部还在制订中,估计今年能出台。

  “等名录一出来,我们渔业部门就能针对这些外来物种进行处理,对经营、养殖活动依法规范。现在很多农村,这些小龙虾已经泛滥了。”省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处长朱华潭说,目前已经确定外来物种身份的是食人鲳,养殖和经营都将受到相关处罚。

  换句话说,如果小龙虾、巴西龟等被列入名录,那么以后卖香辣小龙虾,也将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顾肖艳 通讯员 商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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