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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昨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9: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从而使我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

  法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七个“不准”。具体讲,国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土地审批等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
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关于政府的预防责任,法规规定,要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条例将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王晓映)

  (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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