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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余振东案件:能够审理是中美妥协的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15: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根据移交时的辩诉交易协议,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量刑“上限”就是12年

  学者称中国赢回审判权,“妥协”反而能起到遏制贪官外逃行为的震慑作用

  本报讯 (饶新一) 备受关注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昨天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
其个人财产100万元。余振东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从国外押解回国并绳之以法的外逃贪官。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法院审理认定,早在余振东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据了解,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

房地产,或炒卖外汇、
股票
,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

  案发后,余振东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三人出逃之后,监察部、公安部、

审计署的办案人员,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中国司法部随后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2004年2月,余振东被美国内华达州法院判处144个月(12年的监禁),并于4月16日被移交给中方。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协议所描述的保证要求是: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据今日《南方日报》报道:就余振东案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幕亚平。

  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答: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时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作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

  中美双方的司法理念是有差别的。尽管美国人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人的价值仍然高过财产的价值,因此美国并未给经济犯罪设定死刑;而中国人对“公有财产”有自己的评价体系,因此中美双方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无法完全一致。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问:有人认为,此案判决结果是“罪与刑的失衡”,老百姓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逃到国外就意味着逃脱一死”,这也等于是给贪官指出一条“明路”。

  答:贪官为什么出逃———他们认为“跑出去就安全了”。事实上,阻碍我国顺利追逃的,除了国内外对“公职犯罪”的不同认识外,部分国家随意扩大所谓“政治犯”的范畴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原则上将公职犯罪人员排除在“政治犯”之外。中方提出余振东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在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人看来,也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双方过去的重大分歧基本扫除,能够起到遏制外逃行为的震慑作用。

  问:从严格意义上说,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

  答: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

  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问: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吗?

  答: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在“回”与“不回”之间,我们实现了后者———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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