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说强奸是“处朋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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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1:45 新文化报 | |||||||||
本报通化讯(记者 娄志广 通讯员 张伟 穆瑞峰)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派出所将一名在逃2年多的强奸嫌犯刘某抓捕归案。他起初拒不交代,民警不断拿出证据,他又多次改口,先说是“处朋友”,后又称是嫖娼,给了被害女100元,直到最后才招供。刘某日前被检察机关批捕。 2003年,刘某在一舞厅内认识了本市女子张岚(化名),后多次找她。同年8月23日
刘某开始拒不认罪,当民警说出张岚报案时,刘马上改口称和张岚是在“处朋友”,当日的确发生了关系,但不能算强奸。当民警把旅店老板的证词拿出来时,刘又改口称,他给了张100元钱,不能算强奸,应该属于嫖娼。民警又拿出了其女友的证词,刘某才不得不招认,当日的确强奸了张岚。(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