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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余振东一审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2:14 海峡都市报

  N据《新京报》《南方日报》

  本报讯 因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挪用资金1.32亿美元、2.73亿元人民币、2000万港元,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3月31日被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据悉,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其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于去年8月16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案发:中行少了4.82亿美元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出现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支行。此时,该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已从香港潜逃到加拿大、美国。公安部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因涉及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在美国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受审,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此后,开平支行另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

  根据中美司法机关先期达成的协议,2004年4月16日下午,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移交给中方,他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解疑:为何只判12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涉案金额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却为何未被处以极刑?

  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介绍,由于余振东潜逃至美国,因此该案牵涉到国际法,而牵涉到国际法时,就不能援引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

  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专家:回国受审是中美妥协的结果

  慕亚平认为,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余振东从跨出国门那一刻起,该案件就已上升为国际问题,而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谈判就必须相互妥协。根据“死刑犯不予引渡”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就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因此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由于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被法学界认为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也将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对外逃贪官也将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

  声音:中国付出高昂“司法代价”?

  法院对余振东做出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处后,有另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

  对此,慕亚平分析认为,从该案看,余振东先被美国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判处144个月监禁。经过谈判,美国政府却放弃了执行权,最终被中国政府赢得审判权,并按照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判处。因此中国政府是在按照自己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同时,该案也让中国政府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

  至于许超凡、许国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说,他们“始终都在掌握之中”,“这个案子进一步处理的结果,还要看法庭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但是在执法层面上,中美之间始终进行灵活务实的合作。如何更有利于两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双方具有高度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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