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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倒转”被疑偷水精神索赔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3:57 重庆晨报

  案情回放

  陈某、兰某居住在北碚同一小区。该小区共有十余户居民,每户居民每季度依次负责收取小区住户的水费。去年10月初,兰某在收取陈家第三季度的水费时,发现他家水表的读数居然还比上一季度少了两吨。

  兰某与其他住户协商后,决定将陈家第三季度用水量按上一季度用水量12吨再加上2吨,共算14吨。兰某按此收费时,陈某以第二季度抄表有误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后陈某以自己被人认为“偷水”,兰侵害了自己名誉权为由,要求兰为自己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法院判决

  北碚法院认为,陈某应当向法院举示兰某侵害其名誉权行为的证据,或举示证明其因水费问题发生纠纷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程度降低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拿出这些证据,3月28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律师说法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点评:轮值收取水费这种“公众”事情,兰某发现情况肯定要让同一小区的住户知道,不参与协商不可能。就算是贬损,其范围也不大,远没达到公众对陈某社会评价程度降低的程度。

  丈夫收欠款不吱声妻蒙在鼓里告债主

  案情回放

  去年7月20日,私企老板王涛因急需周转资金,向下属张成借钱,张成叫妻子陈丽与王涛洽谈,约定借款5万元,一月内归还,月息1500元。同年10月20日,王涛按约将本息全款还给了张成,张成打了收条。但收到还款的张成把钱私自藏起来,然后再三恳求王涛出了一张书面借条回去应付妻子。蒙在鼓里的陈丽以为王涛赖账,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

  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陈丽与张成系夫妻关系,私企老板王涛已向原告丈夫还款,也应视为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

  市律协民委会屈楚樵律师点评:此案的夫妻双方在借钱出去时,双方是知情的,也知道借出去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还款人将借款还给任何一方都应视为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组稿件由记者李澜杨野文创采写

  借出手提电脑遭整坏索赔同学证据不足

  案情回放

  去年3月13日,刘睿为了参加计算机二级考试,特向同室好友陈浩借笔记本电脑用。同月23日中午,周雨见室友刘睿外出吃饭,就将刘睿借来的电脑接上电源使用。过了一会儿,刘睿回到宿舍,周雨未关机便离开寝室了。同室另一位同学又接着使用。

  几分钟后,电脑黑屏,出现故障。经刘睿检查,认为是外接电源插头插反,于是将此情况电话告知陈浩,同时也转告了周雨。

  陈浩后将电脑送到维修部修理未果。今年1月3日,陈浩委托重庆某科技公司对电脑故障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故障的产生是由于误将电源正负极接反,烧毁芯片。但该公司未在鉴定结论上盖章。陈浩于是起诉同学索赔。法院判决

  北碚法院认为,陈浩个人委托的电脑故障鉴定公司,未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相关依据,亦未盖公司印章,故对其《电脑故障鉴定》书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因电脑损坏的真正原因尚无法确认,驳回诉讼请求。律师说法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点评:该故障是否由同学引起,是否电脑本身有问题,都需要证据证明。如果同学正常使用电脑,即使出现故障,也无责任。

  野鸡律师收代理费法院判5000元返还

  案情回放

  2004年9月,罗某与某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罗签订合同,委托田某全权代理该案民事诉讼。同月9日,田某向罗某收取了代理费5000元。今年1月,罗某发现田某既未取得律师的执业证书,也不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登记许可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立即返还代理费5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

  武隆法院审理查实,田某确实既未取得律师的执业证书,也不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登记许可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

  据此,判被告田某依据该合同取得的代理费5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罗某。律师说法

  市律协民委会屈楚樵点评:武隆法院依据我国律师法规定所作判决正确。对冒充律师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还应受到行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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