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将“扩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4:14 山西日报

  实施范围从M1类车辆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专电 (记者黄全权)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将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扩容”对公共安全、消费环境、产业水平等均将起到积极效应。2004年3月12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缺
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开始实施。事故频发、问题突出是M2、M3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有关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的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从我国客车行业总体现状来说,具有进入市场门槛低、整车技术含量偏低、企业规模小、产量低、零部件基础薄弱、以团体购买、营运为主、各厂总体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说。“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后,这一状况可望逐步趋向改善。”

  专家表示,实施范围扩大后,还将直接促进M2、M3类车辆的生产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专家分析认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逐步扩大,还将对遏制汽车行业投资的非理性化产生一定影响,有利于促进行业整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