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不得擅用方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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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5:04 重庆商报 | |||||||||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3月31日表示,国家广电总局将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广播影视节目播出语言,非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各级广播影视播出机构不得擅自开办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 胡占凡在教育部、国家语委举行的纪念国务院《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和《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发布50周年座谈会上发言时指出,播音员、主持人要在
目前,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制定了收听收看评估标准、奖惩条例、管理办法等。今后,将把使用推广规范的语言文字作为对各类节目进行全方位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广播影视语言文字工作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据中新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