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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12年 余振东何以免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6: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

  对于此案的轻判,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认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国际惯例:死刑犯不予引渡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余振东的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虽是“妥协”依然实现“惩治犯罪”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

  慕亚平: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余案重大突破在于样本作用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作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

  余案是否付出高昂代价

  记者: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

  最高检官员:审判有重大震慑作用

  前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说,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

  对于此案的另两位嫌疑人许超凡、许国俊,陈东说,他们“始终都在掌握之中,中美之间始终都在进行着灵活务实的合作。”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

  (南方日报)

  余振东被判12年追踪

  合谋贪污8000多万美元挪用美元1.3亿 人民币2.7亿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3月31日在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见本报昨日03版)。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均在逃国外)合谋,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同时,三人还挪用巨额资金美元1.32亿多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3人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美方于2002年12月在洛杉矶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355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2004年4月16日,美国将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

  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新华社、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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