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人格”决定是否逮捕少年嫌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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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6:3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秦皇岛市检察院推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引起司法界的关注。 所谓“人格调查”,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形成“一览表”,由本人、父母、班主任、同学填
2005年12月22日下午,15岁的小都随两个朋友出去玩。在打车回来的路上,朋友抢劫了出租车司机,小都在一边助威,并分得50元劫款。经过检察院“人格调查”,检察官认定小都从小很懂事,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其父母诚实淳朴,有一定监护教育能力,且其犯罪行为较轻,有悔改之意,因此决定不予逮捕。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负责人认为,“人格调查”的核心就是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区,而不是在牢狱里完成对他们的挽救和教导。 但河北省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惠臣认为,人格是心理学术语,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要件决定是否批捕,而不是根据人格调查的结论确定是否批捕,因此,海港区检察机关在刑诉法批捕条款前增设“人格调查制度”,有碍法律公平。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一名教师认为,这一制度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应进一步改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