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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会馆管理者入狱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8:4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崔旭】霍某某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组织女服务员向客人进行色情服务,所得钱款由被告人霍某某和服务员按约定比例分成。日前,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决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霍某某提起公诉:200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和平区某公寓内负责管理其男友经营的会馆,为营利被告人霍某某通过报
刊广告招募4名女服务员,并组织女服务员向前来该会馆的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所得钱款由被告人霍某某和服务员按约定比例分成。200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霍某某辩称,“我不是组织卖淫,只是替他人管理,招服务员时不允许她们做违法的事,她们在屋内做什么我也不知道。”

  霍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霍某某组织女服务员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没有出卖肉体来换取金钱、财物,不应视为卖淫。对于本案涉及的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卖淫,现在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本案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聘、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霍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因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对此做过多次供述,且其多次供述基本一致,与多名女服务员的供述、客人的证言均能够互相印证证实其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依据现有证据证实,即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女服务员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故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并以组织卖淫罪做出以上判决。

  日前,被告人霍某某以色情服务有别于卖淫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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