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高校不得降分招生高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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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9:32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方夷敏 实习生 曹飞跃 通讯员 焦煊) 广东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06年广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出部署。 其中再次重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高中阶段招收择校生的,必须及时向社会公示。广东对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将加强审计监督,公办学校教
中小学要按“一费制”收费 “一费制”是整治乱收费的首要内容。《意见》规定,全面落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省定收费项目,市定收费标准”管理体制的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管理体制的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办高中招择校生有“三限”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巧立明目与招生录取挂钩收取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坚决制止以改制学校为名搞“校中校”、“一校两制”乱收费。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有关免收符合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借读费,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的收费政策。高中阶段按规定有条件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的“三限”规定,明确择校生占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比例、录取分数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高校不得降分招高收费生 大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搞降分招生高收费。按学年制规定收费的高校,未经批准不得以“改学分制”为名乱收费,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押金、保证金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强制学生接受服务或代收费。 加强对择校费的审计监督 根据要求,各中小学校收费必须切实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亮证收费(教育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统一实行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实行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 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制度,经批准调整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公示。进一步加强对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南方都市报) |